2022-09-02 10:05:5212066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22年8月30日第十三屆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予波
2022年9月6日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建設創新型云南,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下列云南省科學技術獎:
(一)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
(二)云南省自然科學獎;
(三)云南省技術發明獎;
(四)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云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云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云南省自然科學獎、云南省技術發明獎、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三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獎勵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用于獎勵對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組織。其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的制定,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應當實施績效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的審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本省著名專家、學者和有關行政部門的領導組成,組成人員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至2名、秘書長1名、其他委員12至14名。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有關行政部門的人員組成專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業評審和監督工作。
評審專家與候選者、候選項目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建樹,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做出杰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八條 云南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
第九條 云南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四)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要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
第十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應用和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和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要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第十一條 云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技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本省開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二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或者單位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二)省級有關部門,州、市人民政府;
(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并公布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授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科研不端或者其他失信行為并且處于懲戒期內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
(四)知識產權和科學技術成果存在爭議的;
(五)主要科學技術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六)對被提名科學技術成果無實質性貢獻的;
(七)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規則、程序和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項目,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依法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提名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內完成提名材料的形式審查,并將審查合格的項目名稱、候選人、候選單位等事項向社會公示15日,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在公示結束后組織有關專家初評,將初評結果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提出各獎種獲獎者、獎勵類別及等級的建議。監督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則,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并提交報告。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對擬獲獎人選、項目、類別及等級進行審定,并將相關事項向社會公示30日。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形成處理意見,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公示及異議處理結束后,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獲獎人選、項目、類別及等級進行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
云南省自然科學獎、云南省技術發明獎和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0項。其中特等獎不超過4項,一等獎不超過25項,二等獎不超過60項。
云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5項。
第二十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由省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400萬元,其中10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300萬元由獲獎者用作科學技術研究經費。
云南省自然科學獎、云南省技術發明獎、云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30萬元,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
云南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歸獲獎個人、團隊成員所有,依法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預算。
獎勵項目數量、獎金標準需要調整時,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通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云南省科學技術獎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蛘呷∠涮崦Y格。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使用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者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參與云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的《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